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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江县人民医院章程(试行)的通知

办公室 | 2018-10-26 15:21:00


中国共产党德江县人民医院委员会

德医委发〔2018〕26号

关于印发德江县人民医院章程(试行)的

通    知

德江县人民医院位于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玉水街道办事处钟山中路29号,创立于1939年,是一所融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急救、养老为一体的三级乙等综合医院,医疗辐射沿河、思南、凤冈、务川等周边毗邻县。

面向未来,德江县人民医院将继续秉承“厚德、求实、和谐、创新”的院训,营造文化、完善制度、深化内涵,在大美德江这片神奇的土地上,以德立院,技术求精,医者仁心,普济惠民,为德江区域性中心城市卫生事业的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为医院科学发展的美好未来,为实现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而努力奋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院名称:德江县人民医院(县医院,Peopleˊs Hospital of Dejiang)。

第三条 医院性质:公立非营利性(政府办)医疗机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 医院地址: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办事处钟山中路29号;医院网址:http://www.djxrmyy.com/

第五条 经费来源:财政补助(差额)。 

第六条 举办主体:德江县人民政府。 

第七条 功能定位: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水平的综合性医疗服务,接受下级医院转诊,承担相应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承担人才培养和一定的科研任务。

第八条 医院精神:励精图治合力攻坚的团队精神,救死扶伤人道博爱的奉献精神,客观严谨精益求精的治学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时代精神。       

第九条 办医方向:发挥区域医疗中心及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作用。为德江县卫生事业发展领航,为区域内人民群众健康护航。

第十条 医院宗旨:济世救人、呵护生命、传播健康。

第十一条 医院愿景:努力建设一所让百姓放心、政府满意、职工安心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建成黔东北区域性医疗救治中心。

第二章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举办主体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三条 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第十四条 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等挂钩。 

第十六条 举办主体任免(聘任)医院领导人员,开展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第十七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八条 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医院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落实德江县委县政府的卫生健康民生任务,承担德江县辖区内急危重症病人的收治工作。

(四)承担疾病预防、医疗、康复、卫生健康宣教及伤残鉴定等工作。

(五)承担德江县委县政府及省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铜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二十二条 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三条 医院接受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医院党委

第二十四条 医院设立党委,党委设立委员7名,其中,设书记1名,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来自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党委书记和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来自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医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来自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

第二节  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书记是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纪委每届任期3-5年。

第二十九条 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的监督;强化党纪教育,建设医院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督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三十条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行政领导班子设院长1人,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院长是医院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医院根据实际情况,设副院长3-5人、总会计师1人,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二条 院长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年度预算等;

(二)组织制订和实施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岗位职责;

(三)组织制订医院管理规章制度;

(四)落实政府办医目标,组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落实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目标,加强学科及人才队伍建设;

(五)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体现公益性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和符合行业特点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

(六)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三条 医院领导班子的任期及退出:

医院领导班子每届任期3-5年,届满可以连任。因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因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因本人提请辞职的,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班子成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三十五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第三十六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题由各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确定,同时,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

专业委员会会议应规定最低参会人数,并按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对于不适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应予保密,并遵循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聘期一般为3-5年,期满换届。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医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代会每年举行1-2次,医院职代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听取和审议院领导班子工作报告;

(二)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薪酬分配方案等以及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围绕中心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根据群众和代表的意见,向医院领导班子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五节 内设机构

第四十一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和临床医技科室。

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副)科主任、护士长等在内的核心管理团队,制定部门管理细则,完善民主决策制度、核心组会议制度以及部门全体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工作需要,选拔任用内设机构负责人。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到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加强聘后管理,激励内设机构负责人牢记使命,认真履职。 

第四十四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聘期一般为3—5年,期满换届。 第六节  工会

第四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医院成立工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医院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召开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医院工会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及组织工作,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第五章 决策机制

第一节 集体决策

第四十六条 医院坚持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都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形式有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医院党政主要领导在召集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前,要向向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提交会议讨论的基本情况;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

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会议讨论中,凡涉及与某参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关系的议题,该参会人员应实行回避。 

第四十七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研究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重大事项。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党委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固定列席党委会议。工会、团委负责人列席党委会议非干部人事议题。经党委书记同意,议题涉及的有关党支部、科室负责同志可以列席相关议题。

党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有重要研究讨论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对讨论研究项做出决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院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院行政领导(含工会主席)出席方可召开,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列席,有关科室负责人根据会议议题分别列席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每周召开1次;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 

第二节 辅助决策

第四十九条 中层干部大会:一般由党委书记、院行政领导、职能和临床医技科室第一负责人、护士长参加;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每次就涉及医院发展的重要议题进行深入讨论;会议一般不形成具体决策,但讨论建议将作为医院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五十条 医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原则,科学整合院内外各方资源,建立合理机制,实现优质高效,促进医院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十一条 医院运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有机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制订,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部门工作计划由本部门核心组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请院领导班子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工作规划或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明确考核奖惩机制。相应责任人对上级领导和医院负责,受上级领导和全院职工监督。

第二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五十二条 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逐步完善岗位结构比例,实现各类人员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高端人才、优秀人才引入机制,重点对特色学科进行人才支持,促进学科发展。 

第五十三条 医院严格落实国家人事政策,探索符合医院实际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员工薪酬体系,突出“重技术、重实效、重贡献”。医院以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为原则,实行“病人需要什么,绩效就考核什么”的量化考核和激励制度,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热情,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第三节 医疗、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五十四条 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临床医技科室在院领导班子领导和各专业委员会指导下,全面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

医院实施严格的医疗服务准入管理。对拟新增或调整的诊疗科目、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拟使用的临床新药,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内管理流程,经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完善风险评估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五条 医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结合“三基三严”的工作要求,制定并不断完善医院助理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全员专业技术水平和个人素质。重视人才梯队建设,通过经费和制度,优先保障中青年业务和管理骨干人员的职业化培养。

第五十六条 医院高度重视临床科学研究,发挥学术引领作用。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医院科研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科研工作。医院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五十七条 医院经费来源为上级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五十八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九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按章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医院设置总会计师,由总会计师全面负责医院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医院财务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六十条 医院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六十一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活动;建立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六十二条 医院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对医院进行的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等监督、审计。 

第六十三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五节 后勤管理 

第六十四条 负责对食堂、病区、办公楼和车辆的日常管理,及时配备和更新办公、生活用品等,审核后勤费用计划并监督执行。

六十五条 定期或不定期对医院保洁、保安、绿化工作和车辆安全、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良好的办公、生活条件、出现安全事故及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六十六条 党纪监督:医院健全党委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得以贯彻落实。

医院纪检监察委员会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医院设立党风行风建设监督员、特邀监督员和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的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六十七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

医院实行院周会制度,每周将医院重要事项向全院通报,保障医院决策和管理制度的高效落实,并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六十八条 政府监督:医院应保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主管部门的监督,配合相关巡查,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六十九条 社会监督: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落实结果反馈,建立全方位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八章 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条 本章所指医院员工包括全体在编职工和合同制职工等。 

第七十一条 医院员工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七十二条 医院员工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医院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七十三条 医院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公平享有职业发展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第七十四条 医院员工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及其他关系自身利益等事项享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医院应明确员工表达异议和申诉的程序和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十五条 医院充分保障员工良好的工作环境,主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本院员工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七十六条 医院员工有权监督医院管理工作。医院员工有权就医院运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医院相关部门举报。并有权对医院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医院建立有效机制保障员工实现监督权。 

第七十七条 医院员工有权参与医院管理决策和业务活动,对各项工作中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享有知情权。 

第七十八条 医院员工应该发扬救死扶伤精神,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指挥、勤奋工作,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七十九条 医院员工是医院的形象代言人和维护者,有义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维护医院声誉和权益。 

第八十条 医院员工有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八十一条 医院离退休职工、外包服务人员等按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和医院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章 文化建设

第八十二条 医院始终将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放在医院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积极挖掘、传承和发扬协和优良传统和文化特色,不断提高医院凝聚力和战斗力。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塑造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弘扬医界正能量。 

第八十三条 文化体系建设、核心价值观、医院内涵、文化载体建设:通过医院文化建设、院史馆、开展病历展示、编撰名医纪念册和人文著作等多种文化载体,弘扬“忠于科学的事业精神和忠于人民的奉献精神”。 

第八十四条 医院院徽、院标、院歌健全。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章程修订程序:医院组建章程修订领导小组。在通过深入研究、分析医院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需求与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章程修订案,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并提交党委会审议后,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修订案经讨论审议后,形成章程送审稿,经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以医院名义发布,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十七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之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德江县人民医院党委。


2018年10月25日


德江县人民医院党委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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