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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县人民医院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德江县人民医院 | 2013-08-08 14:40: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实业德江、活力德江、满意德江要求,推进黔东北铁路交通枢纽和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打造区域性医疗救治中心,建立和完善引才育才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人才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按需引进、服务发展、以用为本”的原则,坚持“招才引智并举”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引进条件

  第三条 人才引进对象:

  (一)专家、教授。省内外高等医学院校或三级综合医院资深专家、教授,享受省部级及以上特殊津贴专家,获省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省内外行业领先的地(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和省管专家。

  (二)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全日制本科学士,临床或其它紧缺专业毕业生。

  (四)具有相应执业资质年龄在30岁以下的人才。

  第四条 引进的对象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积极肯干、业绩突出,愿为医疗事业奉献。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五条 引进人才采取调入方式,或重新建档录用方式。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六条 引进到单位的人才,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时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组织行文。

  第五章 政策待遇

  第七条 引进紧缺急需优秀人才,不受编制、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规定程序的限制,先进后补、先进后出,在自然减员中调平。

  第八条 引进的人才,享受如下待遇:

  (一)安家补助。

  省部级优秀专家、教授人才30—50万元;

  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职称人才20—30万元;

  硕士研究生(五年以上工作经验,业绩优异)或具有副高职称、学科带头人(有突出贡献)人才5—20万元,解决编制,并参与相应科室月奖励分配,或在德江县城提供100平方米住房一套的首付款(按揭自付,服务期满,产权归其所有)。

  主治医师人才1—5万元,,并参与相应科室月奖励分配,解决编制。

  (二)工资待遇。引进并调入、录(聘)用到本单位工作的,执行国家工资福利政策。也可实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效益工资制、成果工资制、协议工资制等,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特殊津贴。每月可享受由用人单位发放的特殊津贴。省部级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每月享受特殊津贴5000元—3万元,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每月享受特殊津贴3000元—2万元;博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经考核成绩突出的)每月享受特殊津贴2000元—1万元。

  (四)凡引进的人才,在行政单位、全额事业单位工作的,每年免费体检一次,享受本县规定的年休假等,引进的人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解决。

  (五)科技成果奖励。引进人才在本县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重大技术改造并获得国家、省、市科技成果奖的,实行对等奖励,单位安排科研经费。

  第九条 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为引进人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对引进的人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接转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的,县人社部门为其新建档案,并承认其原有的身份、工龄。对其原取得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予以认可,并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凡引进的人才,用人单位根据其专长和工作需要,优先安排课题、科研项目和工作经费,担任课题、科研负责人。工作成绩突出,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省管专家、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的评选。

  第六章 培养使用

  第十二条 对引进的人才优先选送到重点高校、科研机构等学习培训,对学习期间待遇和毕业后服务期限等事项可协商约定。

  第七章 人才管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须与引进人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对服务期限、聘用纪律、工作条件、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工作业绩及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原则上为三个月,试用期核发同职级工资(含差额部分)。

  第十五条 凡引进的人才,家属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可随同调入本县城区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其随迁父母、配偶、子女,准予在本县入户;其未成年子女转入本县中小学或幼儿园。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入学(园),享受与本县学生同等的待遇。

  第十六条 引进的人才在本县工作生活期间,如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属于政治权利方面的,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属于工资福利待遇方面的,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属于经济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民事商务纠纷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七条 领取安家补助费和享受特殊津贴的人才,最低服务年限不少于10年,工作可至退休,服务年限满后可以自作去留决定,对在我县工作符合条件的优先人才,退出时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组织、人事部门将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如10年内因个人原因离开约定单位工作的,全额退还安家补助费,并一次性缴纳安家补助费50%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建立人才实绩档案,单位对引进人才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按季度向县人才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引进的人才因工作不力等原因,给用人单位带来极坏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解除聘用关系或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 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其相应优惠政策;对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有关规定予以辞(职)退。引进的人才不遵守合同,擅自离走,对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德江县人民医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未见事宜双方面谈解决。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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