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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德医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及监督途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宣教科 | 2017-01-21 14:28:00

医德医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及监督途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医德医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及监督途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第十四条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 医师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第二十二条 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
  第二十五条 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第五章 护士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三十条 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
第六章 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 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坚持查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五条 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职责。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拒绝调剂。
  第三十六条 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和患者用药适应症、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
  第三十八条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七章 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临床诊疗,实施人文关怀,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第四十条 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十一条 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第四十二条 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第四十三条 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 其他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四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第四十五条 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临床教学、科研有关管理规定,保证患者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指导实习及进修人员严格遵守服务范围,不越权越级行医。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不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
  第五十条 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持医疗机构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九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玉环县第二人民医院职业道德积分管理办法
2011-1-15职代会修正案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全体职工的职业道德意识,规范职工职业行为,在全院形成诚实守信、敬业爱岗的良好职业氛围,提升服务品质,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道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激励为主、奖惩结合、全程监控、重在预防。
   
第三条  职业道德积分由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全面管理,下设办公室(由行风办兼)。
   
第四条  职工职业道德行为实行记分制,按年度积分进行奖惩,并记入个人职业道德档案。

第二章  记分

   第五条  根据职业道德的履行和违规行为情况,分为否决性指标和一般性指标,否决性指标一票否决,减职业道德积分20分,当年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60分);一般性指标又分为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年终进行总结。
   
第六条  下列职业行为属于否决性指标:
    1
、收受红包。
2
、收受回扣。
3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如刑法、会计法、执业医师法等)受到处罚的。
4
、受新闻媒体曝光,对医院声誉造成很大影响,经院长会议讨论决定的。
第七条  下列职业行为属于一般性加分指标,第78项除外,各项最高得分为5分,分值标准如下:
1
、调查表中被病员提名为最满意工作人员,每人次+0.05分。
2
、电话随访、出院走访中被提名为满意的工作人员,每人次+0.1分。
3
、受到表扬信表扬,提名l人的加O3分,提名多人的每人加01分。
4
、服务新举措、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及其它职业道德行为,受院内通报表扬者,每人次+0.5~2分。
5
、提出职业道德建设、服务改善、诚信建设、增收节支、降低医疗成本,并有利于病员、医院双赢工作等合理化建议,被医院采纳且协助落实的,每次+0.5~1分。
6
、锦旗、锦匾获得者,提名1人的加05分,提名多人的每人加02分;
7
、因职业道德行为受媒体表扬。市级每次+3分,省级每次+5分,国家级每次+10分。
8
、举报回扣经调查属实的,拒收或上交回扣,根据回扣款项及协助查处情况,每例+0.5~5分(具体加分由行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9
、拒收或上交红包,每例+0.2分(以每季上报的统计数为准,抽查中发现虚报者,每例按5倍扣分)。
10
、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种义诊及义务服务活动,利用休息时间每半个工作日+0.3分,每一个工作日+0.5分。义诊活动由医务科审核把关。义务服务活动由相关部门组织安排,事前报职业道德办公室备案,并在当月将具体内容和结果报职业道德办公室记分(当季有效)。
11
、无偿献血每次200ml+2分,400ml+3分;捐骨髓,每次+6分。
12
、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能积极制止并参加帮教的,每次+0.5~2分。
13
、临床科室宣教工作到位,群众信任度很高(指不需送红包、回扣),且服务满意度高,年终(1231日前)由科室提出申请,行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加分事宜(公示后确无异议的,人均+1~2分)。
第八条  下列职业行为属于一般性减分指标,分值标准如下:
1
、调查表中被提名为最不满意的工作人员,查实每次-0.5分。
2
、电话随访中被提名为不满意的工作人员,每人次-0.2分。
3
、批评信,每人次-0.5分。
4
、投诉属实,每次-0.5分。
5
、院内通报批评,每次-1.5分。
6
、受媒体批评,市级每次-3分,省级每次-5分,全国级每次-10分。
7
、出具虚假的医疗诊断书或伪造病历,每次-10分。
8
、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属于否决性指标的),知情不报者,每次-2~3分。
9
、因职业道德问题引起的医疗纠纷,根据不同性质-1~5分(具体由安全医疗管理小组提出意见,报行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九条  其它职业道德或诚信服务行为,计分参照上述标准,难以确定的由行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各种数据而获得分值者,一旦查实,处以获得分值的3~5倍扣分,并视情节确定是否予以全院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为一年。跨年度职业道德行为,次年重新记分。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二条  全院职工均有监督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义务,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也可直接报行风办,科室及时登记,重大事项必须48小时内报职业道德建设办公室,一般事项每季度末报职业道德办公室。
第十三条  行风建设领导小组每季召开会议一次,讨论记分事宜。职业道德办公室每季将加减分情况反馈到科室,当事人对加减分有异议的可在10天内向职业道德办公室提出复议,职业道德办公室10天内予以复核,对复核仍有异议的,由行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意见,交院长会议裁定。
第十四条  行风办、院办室、医务科、护理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具体事项加减分记录,每季度末报职业道德办公室统一审定、汇总(当季有效)。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五条  职业道德积分基准分为80分。年度内发生否决性指标行为的,当年职业道德考评为不合格,如果个人表现突出,经努力积分加分达到80分以上的,可以经行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后报院长会议确定为基本合格。
第十六条  职业道德积分≥95分的,给予职业道德优秀奖,奖金300元;职业道德积分≥85分而<95分,给予职业道德鼓励奖,奖金100元。对于由医院提供机会进行职业道德加分,还不能达到80分的,积分<80分为≥70分,与年终奖挂钩,每下降1分扣除年终奖5%;当积分<70分的,职业道德考评为不合格者,取消年终奖。
第十七条  职业道德积分与科室、个人评优、工作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挂钩。对职业道德积分低于80分者,取消个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属于否决性指标第12款者,按浙江省卫生厅[2003]71号文件《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的规定》处理;属于否决指标第34款及积分在70分以下者,视情节给予工作岗位试聘或待聘、专业技术职务降聘或取消当年晋升处理,具体由行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并交院长会议讨论确定;科室积分低于80分的职工比例≥15%,取消科室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对获得与职业道德相关的各种荣誉,在个人职业道德档案年终记分时给予加分,院级加1~2分,县级加3~4分,市级以上加5~6分,省级以上加7~10分。具体由行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十九条  职业道德加分是指医院本着激励、教育为主的原则。职工可申请参加义诊、为残疾人服务、义务咨询、导诊、为住院病友提供一对一义务服务等多种形式活动。对职业道德积分低于80分者,可优先提供加分机会,具体加分由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确定(按例次、活动时间及参照上述记分条款综合考虑),由本人提出申请,职业道德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职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职业道德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行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最终确定权属院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职代会通过之日开始执行。

医德医风建设的监督途径
  一、医院设立院领导接待日、院长信箱、社会监督电话和意见箱,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聘请社会监督员,每年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反馈信息,不断改进工作。
  三、定期向住、出院病人发放意见征求表,进行满意度的调查;每季度召开一次住院病人工休座谈会征求意见,做好记录,及时整改。
四、医院门诊部、行风办不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
五、医院投诉中心设专人受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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